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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监会发文查处“地下保单”,在境内以产品发布会等形式宣传、介绍境内居民赴境外签单等均属打击范围

2016-05-20 上海法询金融团队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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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本文除法规全文外系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孙海波、李慧、刘崚峻创作并独家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现今人民币贬值的预期下,由于境外保单大多以美元成交,其收益相对较高且稳定,赴境外投保,尤其是赴香港购买保险成为一个趋势。但海外购买保险对于消费者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此外,对于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的机构及个人还面临着行政处罚。2016年5月11日,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46号,以下简称《新规》),提醒各保监局高度关注部分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或个人通过各类渠道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并对此销售机构及个人予以查处和处罚,保护境内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境内居民投保境外保单的法律风险:保监会在今年4月22日曾发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对投保境外保险产品进行风险揭示,其中首要一点就是法律风险,即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首先,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需要亲自赴香港投保并且签署相关保险合同。如在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其次,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险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如发生纠纷,投保人需按香港法律进行维权诉讼。第三,除了法律诉讼维权途径外,投保人还可以向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与理赔索偿有关纠纷,但该保险索偿投诉局目前可以裁决的赔偿上限是100万港币,对于大额保单的赔偿纠纷是无法通过该局裁决解决的。

《新规》要点解读:
一是要求各保监局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其实这一监管取缔行动由来已久,2004、2005年间保监会曾联合公安部集中整顿过,但十几年后此类违法行为又有凸显,“地下保单”再次被保监会列入重点打击范围。2004年4月,保监会曾下发《关于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29号),针对内地寿险公司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向内地客户销售、宣传、推介境外保单的行为予以明令禁止,明确指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寿险的各级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保险公司以任何形式的委托,协助境外保险公司非法销售保单或为其提供非法销售活动的便利。同年10月,保监会就联合公安部再次发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04]129号)对此外违法行为惩治。

二是对各保监局应取缔的非法销售境外保单行为进行列举明确,具体包括:1、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或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产品说明会、理财高峰会、理财知识讲座等名义进行宣传、推介境外保单。这一点其实2005年答复函中就有提及,只不过十几年后活动名义方式更为纷繁。2、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单消费者赴境外投保的行为。这一点在2005年答复函中也有明确禁止,对于安排或组织境内居民到境外办理投保手续的行为亦属于被打击的非法销售境外保单行为。3、保险销售机构及人员存在组织或协助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行为。

关于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打击范围,其实上述并非新政策,早在2005年12月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的问题请示作出答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5]223号)有过比较详细的回答,根据该《复函》,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是针对所有在境内推销境外保单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表现:1、在境内开产品说明会或推介会;2、境外保险机构派人到境内推销保单;3、安排或组织境内居民到境外办理投保手续等;4、境内个人或企业明知并为地下保单提供中介或其他服务的行为。此外,关于境内个人或企业为境外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是否应列入打击范围的问题,保监会认为,考虑到“第三方管理服务”外延覆盖面较广,故此类行为不宜进行统一定性,而应具体情形分别界定。

三是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方式概括为包括境内签单、境内承保,以及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包方式,这两种方式均属在境内销售地下保单的行为。四是此番《新规》查处,不仅要查处地下保单销售机构及人员,而且要调查其收受境外保险机构的非法报酬、利益情况。此外,在外汇方面,对于赴境外购买保险的类型,外管局明确,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今年2月,外管局发布《关于提请关注外币卡业务风险的函》(汇国便函[2016]18号)要求排查商户类别码为7299(是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个人服务的完全放开类别)项下的交易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如果存在保险类商户,则发卡金融机构须在今年2月6日之前将7299列入金额限制类执行5000美元金额的限制规定。

附:《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一、各保监局要充分认识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的危害,既扰乱境内保险市场竞争、干扰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造成境内消费者被误导和权益维护成本高,又可能存在非法向境外转移和藏匿财产等违法犯罪问题。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工作,切实履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职责,有效维护境内保险、金融和经济秩序。二、对于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或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产品说明会、理财高峰会、理财知识讲座等名义宣传、推介境外保险机构保险产品的行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为,构成为促成交易而开展宣传、招徕的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各保监局应依法予以查实、取缔和处罚。三、各保监局在严厉打击以境内签单、境内承保方式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同时,应高度关注通过“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方式变相到境内非法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通过广开举报渠道、开展调查检查、强化舆情监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等方式,加强辖区市场监测、调查和监管。四、对于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存在组织或协助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的,应依法采取纳入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五、对于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或个人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各保监局在依法处罚上述相关机构或个人的同时,应进一步查清、查实这类机构和个人接受境外保险机构以各类名义支付的报酬和利益往来情况。六、各保监局应将查处机构或个人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以及其收取境外保险机构报酬和利益往来的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保监会汇总相关信息后,将对境外保险机构构成事实上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非法在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和事实进行认定,并通过相关渠道对境外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七、各保监局应随时将查处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困难报告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组织研究和协调,共同有效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八、各保监局应将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相关案例及时向行业内部通报,并通过主流媒体、网站等宣传渠道进行披露,形成对从事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个人和机构的有效震慑。九、各保监局应积极通过当地媒体、社团、学者等加强对当地消费者的引导,及时开展投保境外保险产品的风险揭示,引导消费者理性看待境外保险产品,客观分析投保境外保险产品的利弊,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十、各保监局在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工作时,应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协调地方公安、工商、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和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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